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1。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户口本);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3.交通事故证明;4.病历、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5.x光片、CT片和报告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时,应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人应当给予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立即离开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报告。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这些材料:1。被识别人员的入院和出院记录;2.被鉴定人的医疗记录;3.被鉴定人的疾病诊断证明;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5.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材料;6.伤残鉴定委托书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复验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