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汽车数量迅速增加。私家车的数量也在增加。因此,交通事故的频率越来越高。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时,我们经常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那么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让我们来看看边肖带来的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最新相关内容。一、交通事故的最新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受理后发现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决定驳回其诉讼请求。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103010第136条L项规定,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03010第l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伤情,经检查诊断能证明是侵权所致的,从确诊伤情之日起算。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践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诉讼时效:(1)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如车辆损失、车货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人身伤害,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但一年内未结束治疗或一年内未修复残疾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结束或伤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本书认为,仍在治疗中且未致残的,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39条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3)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损伤,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肢体肌肉萎缩等;(四)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收到调解结论之日起,根据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诉讼时效;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受害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诊断出后遗症之日或者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关系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上面已经介绍过了,但是我们还是建议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的过程中,尽早起诉,千万不要拖延。否则不仅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拖延起诉时间,很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逃跑、隐匿财产带来时间,造成诉讼和执行困难,甚至出现判决后找不到对方当事人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尽快起诉,绝对不能拖。注:宫缩、肝、脾、肾挫伤等引起的迟发性出血。诉讼时效从隐性伤害确诊之日或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与有因果关系之日起计算一年
(2)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3)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结论。2.对于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金额和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应当提交《民法通则》;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未作伤残鉴定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伤残鉴定的书面申请。根据伤残评定等级,要求对方赔偿伤残生活补助费。(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准备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的,提交医院的证明,残疾器具费用根据器具普及情况,以医院的证明为依据计算。(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三费”鉴定的,应当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三费”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向对方索要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4)医疗费用证据是指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进行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五)交通住宿费和其他处理交通事故的凭据,包括其亲属的交通住宿费和误工费证明。三。交通事故诉讼举证注意事项: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后30日内完成举证;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完成举证。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拟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法院调查收集的理由和拟证明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的档案,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4.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6.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t
9.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认证手续。10、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文。11.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未提供证据的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