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表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康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第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和残疾继续失去工作,损失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年限等因素确定。护理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4.交通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受害人承担医疗或转送医院治疗的交通费用和必要的陪护人员。运输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动词(动词的缩写)住宿费被害人确需前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治疗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住宿费用的合理部分。不及物动词住院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七。营养费营养费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八。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级别,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简称“基数”)计算,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的伤残赔偿金。但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工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低,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1级(100%)到10级(10%),每个等级相差10%,即多个伤残等级的A级基数年 100%的计算方法。在3360多个伤残等级中,伤残赔偿指数最高,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副基数年限90%二级伤残9%;基础好年限 80%,三级伤残8%;基础好年限 70%,四级伤残7%;Pyatyi基数年 60%,五级伤残6%;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6 6(College geenglish test Band-6)基数年 50%,6级伤残5%;七年级基数年
X.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扶养人是指无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依法应当由被害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赔偿。有多个被赡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XI。康复费用和后续治疗相关费用。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十二、伤残护理后的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对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他们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和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来确定。十三。丧葬费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额为六个月。交通事故伤残索赔产生的赔偿项目不仅仅是伤残赔偿,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伤残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受害人年龄有关,然后是伤残等级。所以,关于总赔偿,这里无法给出准确的报价。()2 60岁以下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怎么算?伤残赔偿金等于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倍伤残赔偿系数。这里的伤残系数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十级伤残10%。60-75周岁,伤残赔偿金等于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实际年龄-60)]年乘以伤残赔偿系数;75周岁以上的,伤残赔偿金等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5倍伤残赔偿系数。被侵权人为农村居民的,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以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代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数据可以在各地区相应统计局官网查询。法律依据:参考文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