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判定在我国很多与交通肇事罪相关的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会选择自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处罚。那么判决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就让边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自首判决的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一、交通肇事罪自首判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0)长刑1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高中文化。2005年1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一终字[2010]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沪b80027号重型翻斗车,在本市天山西路与平塘路交叉口起步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同年10月27日,被害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前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有证人李某、舒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性质正确。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刑期一日,即2009年11月24日至2011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应该提交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2010年3月23日,人民陪审员耿、郑由审判长杨惠新担任审判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15年的为少数)。重大事故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谓的“重大事故”,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103010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机动车无号牌或者报废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事故;(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15年的为少数)。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