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自首是一种什么样的交通肇事罪?这是刑法层面的问题,足以先扼杀其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必须尽力减少损失。即使我们触犯了罪行,最好的办法就是自首。那么,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这个问题。接下来请看详细介绍。一、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行为人没有逃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而应在第一法的量刑幅度内直接确定适用的刑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要依据如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一次法定刑适用于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有关机关正在等待处理的情形。一旦它逃脱,法律的惩罚就会升级到第二甚至第三。从法律基础理论上讲,当过失行为只是在开始时造成了较轻的后果,并且较轻的后果可能转化为较严重的后果时,行为人有责任阻止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履行作为行为的义务,法律除了原有的行为之外,还应当对此作出另一种评价。刑法规定“逃逸”加重处罚有两个目的:1。劝告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受害者,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和生命安全。2.劝告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确保交通事故得到有效处理。因此,首个法定刑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刑法对自首不逃逸的肯定,体现了宽大处理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再次视为自首,相当于对同一行为从宽处理两次,属于刑法理论上的重复评价,违背了刑法确立不同法定刑的初衷。二、交通肇事罪中自首存在的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有明确的定义:“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表现说明犯罪分子的主观罪过比不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制度对犯罪有明显的作用,并使其犯罪者有一种倾向。从其立法意图来看,主要是为了惩罚他们的罪行。《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没有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加害人主动投案、悔罪自新的效果,有助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也符合法律的精神。需要指出的是,自首制度属于刑法范畴,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不存在自首问题。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在行政处罚中可以考虑从轻处罚。3.具体来说,在下列非逃逸情形下,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成立条件,并且
笔者认为,本案中,驾驶人虽未尽到充分施救义务,但其主观心理是害怕受到伤害,而不是逃避施救义务和责任追究,只是暂时离开事故现场,之后能够采取积极措施救助被害人并主动投案受审,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忘记了报警,而是如实向有关部门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就交通事故案件而言,交警接到报案去处理事故时,一般都不清楚肇事者和伤亡情况。只有经过询问、调查等一系列活动,他们才能对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是谁做出初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发生事故后不逃逸,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经交警讯问后如实讲述事故经过的,应当认定为自首。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至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临时离开医院,并经伤者或其家属同意,留下真实信息,在约定时间内返回。本案中,行为人虽未主动报案,但其客观行为表明其无意逃避法律追究,且积极抢救伤员,符合自首条件。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离开现场,需要到医院治疗等原因,未及时报案,后主动归案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肇事者本身就受伤并当场晕倒,丧失了行动能力,因此也需要救助2。事故被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后,执法人员一般会赶到事发现场,对现场进行调查询问等一系列活动。如果行为人醒后主动打电话、委托他人或者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告知事发经过,并自愿接受审判,可以认定为自首。5.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事故发生地。比如演员晚上开车,被一个黑影擦到,他以为是树枝,或者是风吹来的一张纸。驾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演员下车发现血迹,随后报案自首。如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能认定为逃逸。客观上,发现交通事故后及时报案、投案自首如实告知事实真相,即不因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