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更有甚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要负刑事责任。让我们来看看边肖带来的交通肇事罪判决书的相关内容。一、交通肇事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深罗法刑一第16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现已结束。经查明,2009年8月2日19时34分,被告人李驾驶粤b重型特种作业车在深圳市罗湖区沿路线行驶,在路路口右转时,车辆右侧护栏与同方向直行的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姜某某摔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蒋某某生前符合头、面、胸、腹部受钝器撞击致颅脑损伤、内脏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制动不良,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减速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没有证据证明姜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姜不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联系救护车和警察,跟随医疗车前往医院,后配合交警调查。原审判决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抓拍过程、户籍资料、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等物证、书证,交通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等鉴定结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后,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制动性差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人行横道不减速让行,造成被害人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了李犯罪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向警方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改判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最终裁决。首席法官涂俊峰
也就是说,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在下列情形下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四)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七)驾驶无号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事故;(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15年的为少数)。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