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为受害人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鉴定费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二种意见是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实践中,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1.《办法》规定了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仅指举证方在诉讼过程中预付的费用。最终确定由哪一方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将在案件审结后的判决书中确定由哪一方支付尾款。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一项普遍原则。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成本相一致的原则,诉讼成本应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它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用诉讼,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3.被害人的伤残鉴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鉴定结果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已作出有效且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负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负担”。证据方支付的鉴定费只是指证据方在诉讼过程中预付的费用。最终确定由哪一方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将在案件审结后的最终裁判文书中确定由哪一方支付。第二,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一般原则。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成本相一致的原则,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这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用诉讼,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第三,当事人已作出有效且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耗时较长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评估期限延长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103010第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