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每天都有许多交通事故发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会被认为是交通肇事罪。那么这个罪名是如何构成的呢?让我们来看看边肖带来的交通肇事罪是由什么构成的。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这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如果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如装卸、修理、洗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仓库、车间、洗车场等场所,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交通肇事罪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以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交通肇事罪是对公共安全危害最大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如果交通事故实际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运输活动有关。否则作为事故,不能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2.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在交通中进行的,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所谓交通管理法规,是指保障交通运输正常、安全的规章制度,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以表现为无证驾驶、酒驾、航空驾驶员故意不接触地面等作为和不作为。3.必须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严重损失。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虽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第二,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罪过,是否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是由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的,或者是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如山体滑坡、地裂缝、暴雨、洪水等。就不应该以此罪论处。当然,事故的发生也不排除可能有很多原因或者其他的介入因素。在这里,我们应该仔细分析交通事故中干预行为的原因和作用。只有认定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以本罪论处;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高速超车后,肇事者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过马路,然后打方向盘试图避让行人。但由于车速过快,该车撞上了人行道,并重伤他人。此时行人过马路作为介入因素只是本案的条件,事故的真正原因是违章超速。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本罪。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也就是说,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在下列情形下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四)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七)驾驶无号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