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的法理分析: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8元/年;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42元/年;3.城镇居民年消费支出:19244元/年;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9870元/年;1.医疗费用:医药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医疗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为0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营养期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100元/天。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机构的意见。5.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9860元/年 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828元/年 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年龄在60岁至74岁之间;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9860元/年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828元/年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9860元/年 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828元/年 5年伤残赔偿指数;6.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7.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计算;8.被赡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是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亲属。(1)受抚养人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2776元/年(18-被赡养人实际年龄)有赡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130元/年(18-被赡养人实际年龄)对被赡养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数;(2)被赡养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赡养人生活费12776元/年 20年)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赡养人生活费5130元/年 20年)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数;(3)被赡养人年龄在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12776元/年 [20年-(被赡养人实际年龄-60周岁)](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为5130元/年 [20年-(被赡养人实际年龄-60周岁)] 有赡养义务的人数;(4)被赡养人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赡养人生活费12776元/年5年)有赡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赡养人生活费5130元/年5年)有赡养义务的人数;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清单确定;10.交通费和住宿费
更换期限和补偿期限根据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2.丧葬费:丧葬费:28735元;13.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6239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64840元;14.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的具体情况,如手段、场合、行为等;(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的法律分析: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给予受害人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被害人亲属为丧事支付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对被害人亲属的丧葬费,除按抢救待遇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有一个护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前往外地治疗,且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治疗的,应当补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的合理部分。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根据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伤残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