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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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理赔实务第一节报案与理赔受理1。接到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赔偿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如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强制保险的分赔限额,或事故当事人未投保强制保险,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理赔须知的形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理赔通知书一定要通俗易懂,根据实际案例核对以下与赔偿相关的证明材料:(1)理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赔偿人身份证明。(2)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3)损失证明:车辆损坏清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报销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赡养人证明、户籍证明。第二节调查和损害确定。事故各方机动车辆的保险人接到客户报案后,应当进行查勘,核实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无责任方的车辆涉及伤亡赔偿,无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也要查勘定损。二、如果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提醒事故各方依法划分责任。第三,事故涉及多家保险公司,但存在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未查勘定损的情况。保险人未查勘定损的,可以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的保险人可以与被委托的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的费用。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事故各方签署的损失确认。第三节推进与恢复1。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二)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先行赔付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二、垫付标准(一)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抢救标准,支付交通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抢救费用或无责任医疗费用。(二)多人在不同医院抢救治疗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者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调整。三。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及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转入抢救医院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不垫付现金。四。对于所有垫付情况下的追偿,保险人有权在 二。赔偿期限。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核实,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抢救费用的支付保险人因抢救受害人需要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按本实务第三节第二、三条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的抢救费用的,保险人不予赔付。四。赔款计算(一)基本计算公式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的赔偿限额内,分别计算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1。赔偿总额=各分项损失赔偿=死亡伤残费用赔偿医疗费赔偿财产损失赔偿2。各子项损失赔偿=各子项核定损失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偿=死亡伤残费用核定金额医疗费赔偿=医疗费核定金额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核定金额财产损失3。如果每个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超过强制保险的每个分项赔偿限额,则每个分项损失赔偿等于强制保险的每个分项赔偿限额。注:“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和被保险人,下同。(二)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1。基本计算公式中对应项如下:各分项损失赔偿金=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额财产损失赔偿金=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额;2.如果每个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3.若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则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中应获得的赔偿为:被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对某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3)保险事故涉及一辆以上机动车时,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应在各自的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额。2.各方机动车按照适用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担受害人各分项的损失。某分项损失核定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交通意外险适用分项赔偿限额/(交通意外险分项赔偿限额)]注:事故涉及的机动车中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其他无责任车辆及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只参与责任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的赔偿计算。非责任方车辆对责任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在该方强制保险的非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多责无责的,非责任方对各责任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非责任方强制保险和非责任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责任方车辆中平均分配。事故涉及的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为参与计算的被保险机动车。责任限额的计算应统一适用于相关部门无法确定责任的事故。3.如果事故涉及的所有机动车均负有责任,适用同一限额,则简化为所有机动车平均分担受害者的分项损失:(1)对于受害者的机动车、机动车上的人和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分项核定损失金额=受害者分项损失金额(N-1)(2)对于受害者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的人、行人和机动车外的财产损失,分项核定损失。事故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为参与计算的被保险机动车。4.初步计算后,如果受害方的强制保险限额未全部赔付,且受害方的损失未全部赔偿,将在强制保险剩余限额内重新分配受害方的损失,并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补足。待分配的总损失不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照分配结果对各方进行赔付;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照每笔分配金额占所有分配金额之和乘以剩余赔偿限额的比例进行分摊;直到所有受损方得到全额赔偿或交强险赔付方无剩余限额。(4)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救助的,累计财产损失赔偿和救助费用不得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五)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管理部门尚未确定主车和拖车的赔偿责任,则主车和拖车的保险人将平均分摊每个受害人的每个分项损失,并在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和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互三负责”的原则处理。(6)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以保险期间较早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较晚的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7)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全部赔偿完毕后,在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内进行。(八)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人身伤亡赔偿金额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例:两辆机动车甲、乙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甲、乙车辆损失分别为2000元、5000元,乙车内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0000元,还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然后:(1)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计算(A)车辆交通事故赔偿金额(A)=victi赔偿 其中,甲车交强险对乙车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乙车损害核定金额(公路财产损失核定金额乙车损害核定金额)=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其中,甲车交强险对公路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公路财产损失核定金额(公路财产损失核定金额4.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 7000 2000=69000元(2)乙车交强险赔偿计算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道路财产损失核定金额甲车损坏核定金额=10002000(2-1)=2500元,超出财产。例:两辆机动车甲、乙发生交通事故,甲车全责,乙车无责。甲车、乙车车损费分别为2000元、5000元,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如果甲车适用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乙车适用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则:(1)甲车赔偿计算如下:甲车赔偿金额=乙车损失核定金额=5000 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按照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二)乙车交通事故赔偿计算=甲车交通事故赔偿金额=2000元。超过不负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按照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车辆B因车辆A的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车辆A的保险人在无强制交强险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第五节赔款支付一、赔款支付相关赔款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应当在原保险单上加盖“年月日事故,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是否)致人死亡”的条形印章。二。文件分割如果强制保险和商业三重保险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且损失金额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强制保险承保公司应保留已获赔偿的发票或费用凭证原件,并在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发票原件或发票复印件上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给被保险人进行商业保险理赔。第六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赔偿处理。发生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二)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执行书;(3)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受害人要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1)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原件;(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相关损失和费用收据清单;(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由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当提供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三。赔款的计算如果一个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只有在所有受害人都提出了理赔申请,且受害人的所有材料都提交后,保险人才能计算赔款。(1)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如果每一受害者分项核定损失的总和超过相应分项 若A车交强险医疗费适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对甲乙双方的赔偿计算为: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医疗费=7500 5000=12500元,大于交强险医疗费适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答:1万7500/(7500 5000)=6000元;b:100005000/(7500 5000)=4000元;第七节结案和归档。理赔单据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所有的理赔单据都会按照理赔号进行处理。必要的文件包括:(1)保险单复印件;(2)被保险人的报案记录和书面索赔;(3)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物品照片、损失确认、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保存)。(4)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赔付给受害人);(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法定事故认定书、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以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6)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有关证明、协议和书面记录;(七)赔款收据和领取赔款的委托书。二、全额提前结案机制(1)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事故:1。医疗费用已经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者预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二)基本原则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医疗费用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并结案。事故处理完毕,确定损失金额后,剩余部分在商业保险项下赔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理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赔偿人身份证明;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报销证明;死亡证明、赡养证明等。(三)基本流程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2.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文件。3.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文件后,会进行审核。对根据现有材料可以确定赔偿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者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当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行支付赔偿金。如果不再涉及缴纳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将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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