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赔偿?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如下: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和残疾用具。否则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相当于工伤津贴。或者企业工伤保险机构先行垫付的有关费用,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予以退还。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已由工伤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发放工伤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费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的,除上述两项待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其他待遇。4.因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原因造成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经伤残等级鉴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种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交通事故双赔如何认定?1.如果属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和更换费用等。那就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来支付了。已按相关意外伤害待遇规定支付的,不能重复支付;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如果是参保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至规定标准的差额;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交通住宿费、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等项目,已按有关意外伤害待遇规定支付的,不能重复支付;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至规定标准的差额;3.属于补偿性治疗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没有对补偿性待遇项目作出竞合规定,相应的待遇项目就按规定补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有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