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扣留期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没有规定扣留期限。2009年生效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没有规定交警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期限。仅在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扣押的物品。然后,另一个问题就出来了。检查鉴定周期多长?103010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换言之,检查和评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此外,《规定》第四十三条还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检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复检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检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检查和评估时间可能会超过60天。我们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首先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应当调查事故原因,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此,由于个别案件的复杂性和检验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一概而论什么时候落车。只能说,交警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被扣留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