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找人顶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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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如何找人顶罪?无论交通事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司机都应该积极站出来承担责任,而不能逃避。他当然不能让别人出来定罪,怕担责任。但在实践中,找别人定罪也是常有的事。那么这个时候怎么找人替交通事故顶罪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一、交通事故如何找人顶罪?在刑事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戚朋友,有的可能是代替领导的司机。动机各异,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交通肇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交通事故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于交通事故后逃逸。1.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应当有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行为;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找人顶罪。一般来说,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会立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他也不会承认自己是闹事者。他必须找到其他人来代替他,替代者将承担自己的责任。所以还是应该认为是一种逃避行为。毫无疑问,一个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2.找人顶罪后,部分肇事者感到内疚,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更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后自首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像有些小偷盗窃财物后感到不安,主动将赃物归还失主一样,仍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没有回头路了。事后,该行为人感到不安,主动去相关部门说明问题。这是他从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到主动接受处理的转变,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投案自首,是另一个法定减轻情节。你不能事后自首来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二、交通事故如何找人顶罪?对冒名顶替者应根据不同情况定罪处理。1.如果冒名顶替者是一般主体,应以包庇罪定罪;如果证人、专家证人、记录员和翻译人员为犯罪背黑锅,就应该以伪证罪定罪。因此,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时,应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1)、伪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伪造证明、鉴定、录音、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犯罪证据的行为。(2)包庇罪,是指用提供虚假证明的方法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3)伪证罪和掩饰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区别在于: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伪证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包庇罪的客体,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因潜逃已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被依法羁押、拘留后逃逸的未决犯、已决犯;伪证罪的客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3)掩盖罪行的行为可以发生在罪犯被调查之前 2.交通肇事冒充案件中的犯罪人,客观上表现为故意作伪证掩盖罪行的人,其目的是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此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没有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界限。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如果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背黑锅,就应该以伪证罪定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就是包庇罪。区分两罪的关键是从主体上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由此可知,没有证人身份,即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冒充证人,即使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陈述,也不能以伪证罪定罪,而应以包庇罪定罪;另一方面,虽然真正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但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就不是伪证罪,而是包庇罪。如果你有证人的身份,而你所虚假陈述的确实是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那么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合,根据特殊法律规定优于普通法律规定的原则,你就应该适用特殊法律规定,将伪证罪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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