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伤残期限的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3010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作为证据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其他物品、证件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实物不宜移送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处理。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新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为:1。一级伤残:1。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畸形,失明5级;2.脊柱胸段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和严重呼吸功能障碍;3.颈部损伤等引起的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二、二级伤残:1。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失明,4级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畸形,失明3级以上;2.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3.颈部损伤引起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