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逃逸抗辩书怎么写?如果你没有逃逸却因为某种原因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防卫,那问题就大了。这个时候你需要提出抗辩,把事情说清楚,那么抗辩怎么写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抗辩书该怎么写。接下来请看详细介绍。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撰写辩护词(例题)* *审判长、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辩护词法官:xzx律师事务所接受* *家属的委托,经* *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 *的辩护人,依法到庭参加审判。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异议。在量刑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缓刑。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合理采纳。1.这个案子是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有许多偶然因素,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被告人主观犯罪情节较轻。1.被告驾驶的汽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不存在酒驾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者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效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2.被告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事故,或者已经注意到了,注意力受到了影响。由于被告从晚上7点到0点开车6个小时,被告的注意力和身体敏感度受到影响,事故发生在夜间,能见度很差。这些因素影响了被告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其主观过失相对较小。3.这种情况下存在不可预见的紧急避险因素。据被告人供述,其看到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隔离线(头北渭南),紧急左转避让,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卷宗第51页,求* *笔录)。被告的回避行为是普通人面对危险时的合理反映。主观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过失,可以归结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虽然我们无法确切知道出租车避让在这起事故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但不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影响。因此,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其他犯罪相比。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目的,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驾驶等客观因素。而且他的主观罪过比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做到罪刑法定。(2)被告人*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被告人* *得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造成死亡后果。在交警没有对被告人实施逮捕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向交警投案,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的全过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人,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不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当其构成要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A、客观A
B.主观方面:逃逸时,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逃逸故意。2.被告人* *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主观上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被告* *没有逃到其他地方或藏在附近。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表明了等待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显然,他无意逃避法律追究。同时,* *离开事故现场时并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结合* *的供述,* *并不知道打人致人死亡的后果。他在同一天早上看到了血。经过询问,他确认事故发生在12点左右。(第60卷《询问笔录》)因此,从行为人在事件中对事故的了解程度以及行为人在案发后的行为来看,被告人* *对自己的事故情况不清楚,其自首行为说明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和逮捕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3.被告人* *之前的行为不属于最高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解释》规定,构成逃逸的情形有五种: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明知是无号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本案中,被告不存在后五种情形。本案虽导致一人死亡,交警队认定XX负事故全责,但不能认定本案被告人有逃逸情节。理由如下:首先,根据《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方负全部责任。据此,交警认定* *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认定是在确认* *逃逸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但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有所不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报案、接受处理等义务。因此,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构成《公路管理法》中的“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刑法领域,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构成刑法上的“逃逸”,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如果行为人之前的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即使行为人经过人员逃离现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加重处罚。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应该行使司法权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四)被告人*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理。被告人* *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陈述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肇事的全过程,对交通肇事罪有深刻认识,认罪态度积极。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筹钱,于案发后第二天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3万元。被告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差,但被告明确表示愿意赔偿。*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家属的积极筹措,为民事赔偿尽了最大努力,已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明确表示将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积极赔偿,表现出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以前从未有过犯罪行为或严重交通事故,被告人* *是部队退役士兵,平时表现良好。请考虑上述情况,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充分考虑上述意见。xxx人民法院代理人:李X二。交通肇事逃逸(范)的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法官,本律师受被告* *委托,受江苏益君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 *进行辩护。首先,我要向受害者及其亲属表示慰问。通过与被告人见面、阅卷,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不具有逃逸的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时,请参考。(1)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肇事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一人死亡或者重伤并有醉酒驾驶、毒驾、驾驶不合格、驾驶不合格或者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超载驾驶等情形。逃逸行为认定的空间因素: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停车,主动用仅有的钱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他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离开了医院。另外,从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可以看出,被告人当时完全有能力逃离事故现场,但没有实施逃逸的法定加重行为。其次,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和犯罪行为的成立没有预见能力。证据显示,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一是看到被害人可以行走,二是考虑到经济赔偿无法履行而离开医院。此时,被告人无法预见被害人可能死亡的意外情况。因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上,受害人是在事故发生十多天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不是在事故现场。这种死亡的结果是包括被告在内的普通人无法预见的。出院时,他主观上认为是怕被害人家属对他不利,只是逃避民事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二)本案被告人* *构成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无异议,但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和酌定减轻情节。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003010进一步明确:“自首,是指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故本案中,被告人应当以自首处理,有公安机关对* * * * * 200的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等材料为证。2.就酌定从轻情节而言,首先,本案被告人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是不可否认的,但受害人的过错也是造成该事故的重要因素
其次,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不是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考虑了不应考虑的所谓“逃逸”,“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无关。第三,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死亡原因目前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通损害是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即不排除被害人还有其他原因导致其死亡。而且,侦查机关并未对被害人死于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法医尸检报告,被害人女儿的笔录也反映了被害人在死因未确认的情况下被匆忙火化。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当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3)最后,从主观上讲,首先,本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过失轻微(如果不是被害人突然左转,本案就不会发生,他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为抢救伤者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且系初犯。其次,被告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经过调查,邻居和有关部门对他的评价都不错,所以他的犯罪没有主观恶性。第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从全案从讯问被告人供述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向司法机关充分、彻底地交代自己的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第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自愿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第五,被告人虽然生活困难,但案发后能积极帮助被害人,用仅有的一点钱送医院抢救。在投案自首前,他还交代妻子向其借钱尽可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在会见中多次要求这位律师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事宜。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虽患有慢性乙肝,但仍通过债务尽力支付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被告人在看守所已被客观限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达数月之久,已经受到处罚。而且本案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已投案自首。另外,本案被告人过失犯罪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符合缓刑条件。因此,建议法院结合本案情况考虑缓刑。所以这个辩护人请求法院减轻对他的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谦抑精神。感谢江苏* *律师事务所辩护人:王* *三世。交通肇事逃逸抗辩书怎么写(范本二)【案例介绍】吴律师辩护的一起交通肇事案经法院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达到了预期效果,当事人满意。本案中,由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只打了110,然后就离开了现场,检察院原来的罪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我们知道,一旦确认逃逸,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在于另一个量刑幅度。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被告人应在3 ~ 4年内定罪。后来,辩护人与司法机关就被告人是否脱逃进行了争论。最后,司法机关也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加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就本案事实而言,被告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虽然事故发生时车辆继续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但被告在听到有人喊“杀了人”后,及时将车头转回现场,并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辩护人认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者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原因难以查明,肇事者无法明确找到,会妨碍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的行为。行为的目的不是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以证明他并非有意逃避法律追究。设想被告在黑暗中发生事故后,附近无人,车辆已经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如果被告人想“逃避法律追究”,按理说他此时已经具备了逃跑的条件,但被告人并没有选择逃跑。而是选择了转身,回到现场。可见被告当时的心理态度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辩护人认为,肇事者掉头返回现场处理事故,与当时逃离现场应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如果将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放在一起作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处理,会导致逻辑混乱,也会促使更多的人抱着侥幸心理单纯逃离现场,造成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并可能因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而导致不和谐。此外,被告用手机报警至110。他报警的时候明确说自己出了交通事故,撞死了一个人。他还应该向警察提问,并明确告知警察事故发生的地点。而且肇事车辆是他自己的,他把自己所有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报案用的手机都放在了肇事车辆上,可见肇事者是可以被交管部门明确确认的。作为一个弱小的外人,被告在事发的村子里发生了撞死人的事故,附近有人叫他赶紧跑,不然就撞死他。当时被告人因为害怕被打而离开现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当时的恐惧,符合普通人的心理特点,法律也不应该太勉强作为。最后,在充满恐惧和渴望帮助的心理状态下,被告马不停蹄地冲向他的家人。到案后,他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整个过程没有中断。这也可以明确证明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综上,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自始至终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1.发生事故后,可以不逃逸而逃逸,但落回车头,返回现场;2.用自己的手机报警,报警时明确表示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3.报警后,将事故车辆、车辆行驶证、本人行驶证、手机放在现场,让我是肇事者的事实一目了然;4.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自己的罪行。客观上,被告在这些行为发生后离开了现场,不影响事故原因的认定和伤者的死亡。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一般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