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前的标准)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后的标准)(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0000元(新)赔偿最高限额:122000元无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前)无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后)(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最高赔偿限额100元(旧):1.2万(新):1.21万*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补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项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害。通常包括车辆、随身财物损失、车载物品损失、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等。(2)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通常包括停工等损失。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可以预期获得的间接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维修期间的净利润损失,司机的工资,路费,企业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号,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