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那么,车祸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其实就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则。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无照驾驶中的某人严格遵守通行规则,不犯任何驾驶错误。这种情况下,他不承担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因果关系原则外,“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在衡量事故当事人行为的因果力上也起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因果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的情况下,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民法上的过错有两种形式:客观过错和主观过错;所谓客观过错,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如何,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度自信、过失等主观意识状态;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确定后,当事人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以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故存在两方或多方过错时,比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被撞行人闯红灯,就面临着比较双方过错的问题。比较法又称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法中一项重要的责任认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和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比较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时,存在需要克服的技术障碍,主要表现在如何确定不同过错对事故的作用力,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这之后赔偿差别就大了。希望大家要重视。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