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为了解决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通常会扣留事故涉及的车辆,这是一种有效的财产保全方式。那么,交通事故拘留人的期限是多少呢?下面,边肖将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希望能解答大家的疑惑。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边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当事人车辆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被扣留的物品。同时,驾驶人驾驶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30日仍未领取的车辆逃逸的,经通知3个月后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由事故处理部门提供,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的物品。”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在扣押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规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即使事故处理部门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受害人立即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同时对方又要求领取被扣留的车辆,这让事故处理部门陷入两难境地:如果被扣留的车辆不放行,则扣留期限已经到了;如果扣押的车辆被放行,一旦法院判决保全财产,就没有车可以投保了。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也欢迎你在线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援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