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怎么处罚

去咨询
袁智斌
奔驰
好评
4.0
服务客户
4782
从业时长
7.91年
获得奔驰诊断大师证书,新能源诊断大师证书,高压电新能源资格证书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何处罚?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但很多人不知道,只要逃逸行为发生,逃逸方就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让我们来看看边肖带来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相关内容。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何处罚(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将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备案。(二)刑事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所谓“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这里要注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不能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逃离的,也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六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论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多种不同观点。该书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以过失为限,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粹性,加重的心理态度也应当是过失。因此《解释》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交通肇事逃逸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时,应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人应当给予协助。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客观方面和外在方面的条件 1、认定逃逸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应当意识到事故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事故发生,继续行驶,主观上没有恶意。在这种情况下,演员只是正常驾驶。所谓的“逃”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将行为人以逃逸论处,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妥当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有细节都有具体的了解。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知道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性就符合要求。2.逃避救助义务,进而逃避问责。一般来说,逃逸者不履行救助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不逃避救助义务,但尽可能逃避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救助义务但不逃避责任追究的单一动机。前者如A驾驶汽车,将受害者撞成重伤,然后尽快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但随后又走开。只要你有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即逃避救助义务和逃避责任,你就应该认为你逃脱了。
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
相关问答
更多案例
车档案有过肇事逃逸,都处理过了,也都是一年前的事情了,现在想换车,是不是卖车的折扣好多
陈启前
金牌技师
长安 标致
这个保险杠撞了,事故处理了,对于二手车折价不多。基本上不影响
陕av2291是哪的车,肇事逃逸的车,谢谢大家
田林宝
维修技师
陆风 奥迪
陕as8921哪里的车肇事逃逸
韩挺
维修技师
现代 别克
我们正常行驶,副驾驶那边车被撞了,肇事者逃逸了属于逃逸吗
高长振
专家技师
别克 吉利汽车
你好,这种情况属于对方肇事逃逸,这是要负全部责任的!
更多问答
关注
袁智斌
奔驰
好评
4.0
服务客户
4782
从业时长
7.91年
有问必答
回复及时
已解决问题
技术高超
有耐心
经验丰富
首页
新能源知识
行车技巧
用车保养
技师课堂
©2022 汽车大师 京ICP备1401
网信算备11010809155220124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