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认定书会作为判案依据吗?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问题,虽然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分析出来。103010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没有相反证据或者充分理由推翻其结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者理由,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谓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判案依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责任的划分,与法院对原、被告民事责任的划分并不相同。法院可以不采用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根据原、被告在具体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原、被告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2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保险公司什么时候赔偿?不一定责任凭证一出来保险公司就赔偿。保险公司还需要审核事故方在公司的保险购买情况和购买的险种,符合赔偿要求才会进行赔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103010第十六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