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1。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况确定量刑起点: (一)超过80mg/100ml不满16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留一个月。(2)刑期在160mg/100ml以上不满24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二个月。(3)240mg/100ml以上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留。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程度、道路类型、机动车类型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并可以确定基准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的刑期: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汽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处罚的;拒绝出庭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逃匿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职工班车、中(重)载货车等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003010 4.1酒精含量阈值。车辆驾驶员饮酒或酒后驾驶后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阈值见表1。表1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阈值、驾驶行为类别阈值、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20、0醉驾802浙江违法停车告知单可给予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法律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