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即因个人驾驶行为不当而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是使公共利益遭受极其严重损失的一种行为。那么,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呢?我们来看看边肖带来的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一、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下列情形,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1。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4.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号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犯罪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是什么?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一般来说,本罪的成立客观上应具备以下三点:第一,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在公路和水路运输中。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必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和与运输直接相关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所有实施交通事故的人,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驾驶员,而应理解为所有直接从事运输业务和保障运输的人员以及非运输人员。运输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种从事运输的人员:一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二是交通设备操作人员,如扳道工、道路巡警、道口看守等。三是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指挥者,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四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督员、交警等。他们的职责与交通运输直接相关,一旦不正确履行职责,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违章指挥的非运输者,如违章驾驶的驾驶员,在运输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因过失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坏汽车,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1]以其他罪论处”。这个解释说明,非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并不是本质。(三)主观过失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生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
人们可能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自身违规可能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他们本该预见到的却因为疏忽,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虽然预见到了,却可以避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四)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四个不可分的因素构成的:一是必须存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中实施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处罚的法律依据。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第三,严重后果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在时间上存在前后关系,但不构成本罪。四是违章行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必须发生在从始发站、码头、机场到旅客离境和在目的站、码头、机场卸载货物的运输活动全过程。三。交通肇事罪的含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因此,我们仍然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