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如何计算1。如何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1)认定条件: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因素和具体做法来判断。在规定的时间和通勤的必要路线内,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非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必备要素:1。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上下班的唯一路线;3.无个人责任或无个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四点诉求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二)申请时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3)受理部门:各统筹地区社保局。(四)提供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部门采集填写);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参保职工提供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可在市工商局查询打印);3.首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6.由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人用具费和误工费。或者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相当于工伤津贴)。或者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由职工或者其亲属偿还交通事故赔偿金。(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已经领取的,不再发放工伤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费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的,除上述两项待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其他待遇。(4)工伤职工因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贴;(三)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四)安装和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费;(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按月伤残津贴;(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有什么区别?《交通事故》侧重于从人的角度,尤其是从驾驶员的角度来描述交通行为。如果这种行为足以追究法律责任,就变成“交通肇事罪”了!注: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事故侧重于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描述交通现象,因此可以分为各种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