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交强险负全责。如何理赔?2008年9月,我在城市道路上开车时与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对事故负全责,我驾驶的车辆买了交强险。请问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如何赔偿受害人?河南吉果律师事务所李振梅律师回复: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内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每起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2008版(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定为12.2万元。在12.2万元的总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赔偿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无责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根据你的陈述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强制保险要先行赔付,强制保险金额如下:身故险11万元,医疗险1万元,财产损失险2000元。损失金额不大,交强险赔付够的话,就赔了。不足的,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按事故比例赔付。不买商业保险,强制保险的额度用完了,剩下的要自己掏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