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六)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2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行为人在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必备要件;行为人在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自首”,是判断“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本案中,被告无视伤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逃离现场。虽然可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可能是出于恐惧等原因。虽然后来能够投案自首,但刘海安在事故发生后仍应认定为逃逸。但被告人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相关规定。虽然过了一天不能算作“立即自首”,但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