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什么?主要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是因为交通违章。如果满足这两种情况,然后满足行为结构,这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接下来,让我们跟随边肖了解交通事故诉讼的时效。1.交通肇事逃逸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而丧失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虽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债权人将丧失请求权。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就比较容易确定,争议也不会太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收到调解终止书之日起计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作出调解结论的,诉讼时效从调解不成之日起计算;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未履行的,从调解书载明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导致的死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定罪量刑的结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犯罪情节往往存在相互矛盾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款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受重伤但未死亡。如果遇难者被及时救出,他的生命可能会得救。但因加害人未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实际上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第二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应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很重要。因此,客观地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于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如何对此类案件定罪非常重要。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这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如果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如装卸、修理、洗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仓库、车间、洗车场等场所,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交通肇事罪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以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交通肇事罪是对公共安全危害最大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如果交通事故实际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运输活动有关。否则作为事故,不能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2.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在交通中进行的,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所谓交通管理法规,是指保障交通运输正常、安全的规章制度,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以表现为无证驾驶、酒驾、航空驾驶员故意不接触地面等作为和不作为。3.必须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伤害
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虽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通过看文章,相信大家对交通肇事逃逸诉讼的时效和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看法。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看有没有这种不顾伤者伤情的想法。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已经死亡,那么肇事人逃逸不属于加重情节。这是边肖为你整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