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执行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制定。实施《交强险条例》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2)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三)抢救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稳定,但如不治疗将有生命危险,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治疗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准用本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制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实施前已投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时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