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凭证明计算支付,但不包括原发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因误工费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有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补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用具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赡养人生活费:限于死者生前或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被赡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按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提高到16周岁。对已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有据可依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津贴标准计算,凭证明支付。(11)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伤残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年。2.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的委托鉴定受其行业规范。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时,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退还委托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对原委托的鉴定事项提供了新的鉴定材料;(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