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1。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本应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期接收,但因医疗事故丢失的。以一般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按患者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等私营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尤其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必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非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正常生活,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人员(散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全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确定损失工作的日期。误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休息日两部分组成。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除。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拒绝休息的,不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在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伤残人伤残后不再补偿误工费。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得到合理补偿。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5.退休人员损失时间的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院在其《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为已退休另谋工作的人员,因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下列情形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定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偿;政策未明确认可或禁止的,按原在岗工资标准补偿;但新增收入低于在职工资的,按新增收入补偿,法律、政策减少的收入不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伤残赔偿金=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期限2。死亡赔偿金=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人均收入 20年3。丧葬费=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4。被赡养人生活费=上诉法院人均年消费支出赡养期5。住院津贴=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补偿=医疗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费收入(日/月/年)误工费8、护理费=当地同级护理服务护工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运输费用=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用=受害者的残疾。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用=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待定)。14.精神损失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的判决(原则上以伤残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即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