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1.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为准。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来确定的。所以误工费的计算公式是:误工费=误工费收入(年/月/日)误工费。二。损失时间收入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本应按期取得,却因医疗事故丢失。如果受害人的收入是医疗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只能按照三倍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或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人员(散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等。根据法律第20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款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多少天?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工作收入的赔偿费用。损失时间的补偿天数根据受害者损失的时间和收入确定。实践中,误工费的赔偿天数一般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或者实际住院天数加上医嘱休息时间为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该法基于:1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GB18667-2002》(简称《道交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两个概念:A、治疗结束是指《临床医学通则》认可的临床疗效稳定。b .评估的时间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办案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为治疗终结。2.《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B/T521-2004)》(简称《误工日评准则》,是国家推荐标准)。本标准由中华医学会提出,刑事技术标准委员会管理。适用于人身伤害案件中受伤人员损失天数的评估。伤者误工费的误工费日,是指按照临床医学的一般原则,经诊断和治疗后,人体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从法医学的角度来看,伤残评定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损伤确实造成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办案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为治疗终结。《误工日评定准则》没有规定损失天数的评估时间。治疗结束是指没有医学方法继续治疗,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治疗,继续治疗没有效果的状态。损失工作日的评估时间与残疾评估时间相同,即在治疗结束后。有些伤者出院后已痊愈,有些人即使出院后仍有一些不适,如走路时下肢关节疼痛,或天气变化引起的腰部疼痛。即使有这些症状,继续住院也不能让这些症状消失。一般来说,临床医生在伤者出院时会提出医嘱,建议伤者休息一定时间,凭借人体自身机能从休息中恢复过来。只要治疗结束了,也就是临床医学认为已经治愈了
损失工作日的评估是由具有临床法医资质的人员,根据伤者的治疗情况和伤者的个体差异,结合法医临床经验等因素做出的,符合医学规律,可以信赖。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或者治疗终结后因伤残需要继续休息(继续误工)的,可以参照《道交标准》评估机会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不能仅凭个人观点就认定伤者需要休息(继续旷工)。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