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有哪些?1.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或者遗弃汽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无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驾、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履行现场等候处理义务的。(4)汽车离开事故现场后遗弃并归还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6)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伤者或者其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逃逸。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8)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协商不成支付的赔偿金明显不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2.对于不构成交通事故的逃逸行为,也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自行离开现场协商解决,达成协议,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指明车辆和受伤人员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至医院后,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需要暂时离开医院的,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约定时间内返回。(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等原因离开现场,未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逃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者找不到事故发生地。(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当事人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入调查”是指以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进行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是指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副本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复检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五)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六)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六)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