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鉴定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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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伤残鉴定分级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级残疾1。一级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极其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4.三重综合征(肌力1级)。5.严重的非麻痹性运动障碍。6.植物人的生存状态。7.持续昏迷。8.呼吸困难四级。9.心功能级,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0.心脏移植后。11.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12.90%以上的小肠被切除。13.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通过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14.三肢(腕关节以上上肢,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完全丧失。15.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总表面积的90%以上。二级残疾1。四肢瘫(双肢以上肌力2级)。2.三重综合征(肌力2级)。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4.截瘫(肌力2级)伴尿失禁。5.面部疤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有器官功能障碍。6.双目球不见了。7.盲眼5级。8.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5级失明。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10.一个上颌骨和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1.单侧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12.肺功能严重受损。13、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4.肝功能严重受损。15.肝外伤后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16.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期尿素病。17、一侧肾脏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不全的尿素症。18.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19.四肢四个或四个以上关节(如肩、髋、膝、肘、腕、踝)完全丧失。20.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三级残疾1。重度智障。2.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持续监护。3.三肢或四肢瘫(三肢或三肢以上肌力为级)。4.截瘫偏瘫(肌力级)。5.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6.面部疤痕超过80%,严重影响容貌,伴有器官功能障碍。7.面部严重毁容。8.盲眼4级。9.一只眼睛丧失或失明为5级,伴有另一只眼睛失明为3级。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1.完全上颌骨缺损或完全下颌骨缺损。12.咽喉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13.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14.单侧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15.心功能III级。16、食管闭锁或切除,进食依赖胃造瘘术。17.小肠切除3或4次以上,无反蠕动吻合。18.多于3或4次肝切除。19.全胰腺切除术。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21.腕关节以上上肢缺失,或肘关节以上上肢完全缺失。22.踝关节以上双下肢缺失,或膝关节以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23.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或双肢完全缺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24.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80%以上。四级伤残1。三瘫或四肢瘫(双肢力量3级)。2.截瘫偏瘫(肌力3级)。3.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4.严重的创伤性癫痫。超过5.60%的面部疤痕明显影响器官功能障碍的出现。6.盲眼三级。7.5级一只眼缺失或失明,2级另一只眼视力低下或视野小于等于24%(或半径小于等于15)。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10.一个上颌骨缺损超过1/2。1.下颌骨缺损大于6cm。12.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无法张口。13.甲状腺功能受到严重损害 18.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19.小肠切除3/4和逆蠕动吻合术。20.结肠、直肠、肛门全切除术及回肠造口术。1.进行了超过23次肝切除术。2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23.肾功能不全的失代偿期。24.全膀胱切除术。25.双侧肾上腺缺失。26.阴茎和双侧睾丸缺失。27.双侧睾丸轻度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9.幼女会阴、阴道损伤严重,造成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30.双手手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两只手掌90%以上都不见了。32.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70%以上。五级伤残1。中度智障。2.单侧瘫痪(肌力1级)。3.完全运动性失语症。4.完全性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5.双侧面神经麻痹。6.严重尿崩症。7.面部疤痕超过40%,明显影响美观。8.中度毁容的脸。9.双眼低视力2级。0.5级一只眼缺失或失明,1级另一只眼视力低下。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3.双叶切除术。14.肺叶切除术后胸廓畸形,II级呼吸困难。15.呼吸困难三级。16.肺功能中度受损。17.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18.食道狭窄,只能进入流质食物。19.全胃切除术。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21.严重肛门失禁。22.肝功能中度受损。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4.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25.严重排尿困难。26.永久性膀胱造口术。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28.大部分外阴缺失或严重畸形。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30.双侧卵巢切除术。31.外阴和阴道损伤引起的瘢痕挛缩和阴道闭锁。32.椎体骨折的中轴脱位或齿状突骨折,留下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30.双手90%以上手指缺失。34.双手手掌缺失70%以上。35.肘关节以上上肢缺失。36.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37.跗跖关节以上的脚不见了。38.由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60%以上。六级残疾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有限,需要指导。2.四肢瘫痪(肌力4级)。3.单侧瘫痪(肌力2级)。4.不完全失语症。5.中度创伤性癫痫。6.脑脊液漏无法修复。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双脚无法行走。8.面部疤痕超过20%,明显影响美观。9.面部75%以上出现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变化,影响美观。10.一只眼为2级低视力,另一只眼为1级低视力。1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伴有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4.因上下颌骨部分缺损,缺失12颗以上牙齿。15.甲状腺功能中度受损。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17.肺叶切除术伴肺段或楔形切除术。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19.安装起搏器后心律不齐。20、食管狭窄,只能进半流质食物。1.肝切除1/2以上。22.胰腺切除超过1/2。23.未成年人或年轻人脾切除术。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1/4。25.尿瘘无法修复。26.损伤后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使颈部或胸腰椎活动能力完全丧失。28.手和手指丧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29.双手手掌缺失50%以上。30.腕关节以上缺失一条上肢。31.踝关节以上少了一条下肢。32.肩、肘、腕关节中有两个以上完全丧失功能。33.髋、膝、踝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完全丧失功能。34.疤痕形式 4.轻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5.不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6.一面神经完全瘫痪。7.中度尿崩症。8.面部疤痕形成超过30cm2,明显影响美观。9.稍微毁容的脸。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1.外鼻2/3以上缺损或严重变形。12.一只眼球缺失,或一只眼球萎缩有手术摘除的指征。13.双眼视力低1级。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17.舌体缺失1/2以上。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19.器质性失音。20.部分胸廓成形术治疗局限性脓胸。1.肺叶切除术。22.肺功能轻度受损。23.食管重建术后反流性食管炎。24.肝切除1/3以上。25.肝功能轻度受损。26.胰腺切除1/3以上。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28.大多数结肠切除术。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0.单侧肾切除术。31.肾损伤和高血压。32.输尿管损伤置换或分流术。33.大多数膀胱切除术。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35.全子宫切除术或次全子宫切除术。36.阴道瘢痕狭窄(过不去两横指)。37.骨盆环骨折愈合不良,双下肢相对长度差大于8cm。38.双手和手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39.两个手掌都少了30%以上。40.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一项功能完全丧失。1.股骨、胫骨干骨折变形,角度40或旋转40。42.下肢骨折,短缩畸形超过8cm。43.髋、膝、踝关节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45.双足75%以上脚趾缺失或脚趾功能完全丧失。45.一只脚在跖骨关节上方不见了。46.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40%以上。八级伤残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明显受限。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3.动眼神经完全瘫痪。4.双侧不完全面瘫。5.面部疤痕大于20cm2,影响美观。6.面部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美观。7.鼻尖和鼻翼侧缺失或变形,影响美观。8.单眼失明4级,或视野半径5。9.双眼皮下垂遮住所有瞳孔。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11.瞎了。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13.单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二度困难。15.掉了超过14颗牙齿。16.甲状腺功能轻度受损。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受损。18.部分切除。19.心脏功能II。20.器质性心律失常。21.血管替代物重建血管。22.食道重建术。23.胃的大部分被切除了。24.切除超过1/3的小肠,保留回盲部。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26.胰腺切除不到1/3。27.脾切除术(成人)。28、结肠切除1/2以上。29、直肠和肛门损伤,留下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术。30.尿道狭窄需要定期扩张。31.一个肾上腺不见了。32.双侧输精管缺损无法修复。33.阴道径头完全缺失。34.大多数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畸形。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36.脊柱两个以上椎体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37.脊柱骨折和脱位已经手术治疗,留下功能障碍。38.骨盆环与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 cm以上。39.手和手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40.两个手掌缺失20%以上。45.肩、肘、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40.股骨、胫骨干骨折留下的骨折,角度30或旋转30。43.下肢骨折,伴有6厘米以上的短缩畸形。 49.双足和十个脚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50.双侧足弓结构损伤。51.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30%以上。9级伤残1。单侧瘫痪(肌力4级)。2.颅骨缺损大于25cm2。3.轻度创伤性癫痫。4.脑疖切除术。5.颅内异物采用手术治疗。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和外展神经麻痹。7.轻度尿崩症。8.吓人的秃顶要达到头皮面积的50%以上。29.面部疤痕超过15cm2,影响美观。10.脸上小斑点或色素变化明显超过25%,影响美观。11.两条眉毛都完全结疤了。12.一侧鼻子缺失或严重变形。13.上唇或下唇缺损超过1/3,或上唇缺损累计超过1/2。14.低视力2级一目了然。15.一只眼皮垂下来遮住所有的瞳孔。16.双眼皮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外观或功能。17.单眼位置偏差超过20或眼球内陷超过5mm的复视。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19.一耳缺失或变形80%以上,或两耳廓缺失或变形40%以上。20、单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1.掉了7颗以上的牙齿。2.舌头缺失超过13次。23.器质性声音嘶哑。24.超过50%的疤痕形成于颈前三角。25.支气管成形术。26.超过5根肋骨骨折。27.呼吸困难II级。28.心脏和大血管修复术。29.心脏异物的外科治疗。30.食管部分切除术不会影响进食。31.胃部分切除术。32.进行了13次以上的肝切除术。33.胆管修复。34.胆囊切除术。35.胰腺修复。36.部分脾切除术。37.小肠切除小于13。38.腹壁缺损超过10cm2。39.轻度肛门失禁。40.一侧肾部分切除术。41.输尿管修复术。42.膀胱部分切除术。43.尿道修复。44.单侧睾丸切除术。45.女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46.单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单侧卵巢切除术。47.阴道成形术。48.脊柱骨折和脱臼通过手术治疗。49.颈椎骨折脱位,颈椎不稳。x线显示椎体水平位移大于3.5mm,角位移大于11。50.腰椎骨折脱位,留下腰椎不稳。x线显示椎体水平位移大于3mm,角位移大于10,或第五腰椎、骶骨水平位移大于4mm,角位移大于12。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压缩超过23%。52.骨盆环、髋臼骨折,除两下肢相对长度大于4cm外。53.骨盆骨折脱位合并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54.双指丧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55.两个手掌缺失10%以上。56.上肢骨折,短缩畸形超过6cm。57.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之一丧失50%以上功能。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59.股骨和胫骨干骨折变形,角度20或旋转20。60.下肢骨折,左侧短缩畸形超过4cm。61.一个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导致膝关节不稳。62.髋、膝、踝关节中的一个关节丧失50%以上的功能。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后。65.25%的脚和脚趾丧失或超过50%的功能丧失。66.拱形结构受损。67.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20%以上。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不是一句话就能概括清楚的,因为10种不同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根本不可能相同。况且轻伤和重伤性质完全不同。各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也在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参考依据开展鉴定工作。交通伤残鉴定费用谁来出?1.交通伤残鉴定费用谁来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以下简称010301)第十二条 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103010规定了谁主张谁付费的原则,确定证人支付的鉴定费仅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费用。责任最终属于哪一方的,人民法院将在案件审结后,在判决书中确定由哪一方进行最终赔付。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是一个普遍的原则。消耗司法资源是对败诉方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成本相一致的原则,败诉方承担的诉讼成本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它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用诉讼,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被害人伤残鉴定的目的是维护其合法利益,明确其权利和责任,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鉴定结果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已作出有效且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加害人承担。二。其他法律依据(1)根据我国《办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伤残鉴定费用由举证方先行支付。最终确定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确定最终支付的伤残鉴定费。(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是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制裁。根据我国司法资源与诉讼成本相一致的原则,败诉方承担的诉讼成本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它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用诉讼,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3)鉴定被害人的残疾是为了维护其合法利益,明确其权利和责任,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鉴定结果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已作出有效且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加害人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应依法处理。具体情况下,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观伤残鉴定费的赔偿一般按事故责任认定办理,法定赔偿一般在事故责任认定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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