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信息的变更需要在当地车辆管理处或者交通工具办理驾照信息的更新业务。
根据《汽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的相关限定,机动车行驶人员联系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大客车、牵引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持有大货车行驶证件的行驶人员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行驶证件关于《汽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限定如下。
1、车辆管理辖区内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机动车行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行驶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人员申请换证;
2、机动车行驶证损坏不能识别的,机动车行驶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申请换证。
3、申请时必须填写申请书,提交机动车行驶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