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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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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国家规定是公车只能因公务出差开。公车周转不过来的时候,员工开自己的车去公司上班,现在已经很普遍了。员工驾驶自己的车辆外出办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车公用”。那么,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谁来买单?今天,边肖将带您一探究竟。让我们来看看边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1.雇主是私家车造成公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从私家车的运营利益来说,运营利益属于用人单位;在运行控制方面,员工在履行职责或完成任务的过程中,驾驶私家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汽车不能自己跑,但被管理控制的人也管理和控制着汽车。因此,根据以赔偿责任和危险责任为基础的运营支配和运营利益理论,显而易见,雇主是私家车引发公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二、赔偿的法律依据:“私家车合乘”行为无疑是一种职务行为,且在执行公务期间,应该是指正常驾驶车辆上下班的员工,从执行公务的旅途开始到返回单位或家中完成公务的过程中,不属于“私家车合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后果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述人员实施与其职责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三种损害赔偿不同:“公车私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多种多样,但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公车私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1。在法律上,员工在“公车私用”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残疾或死亡,属于工伤、残疾或死亡,应当享受。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无论责任大小,都可以享受工伤和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但员工正常驾驶车辆上下班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员工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造成伤亡的,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因工死亡,其他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因工死亡。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是无价的,如果公用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员工有权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不管自己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由单位承担。2.当车辆事故造成三人或三人财产损失时,明确员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都会使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显而易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后,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驾驶行为造成的剩余法律后果为3。如果车辆的乘客受到损害,如果在
如果是其他非公司员工的乘客,由车主或司机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驾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四。员工过失:如果“公车私用”存在过错,比如员工无证驾驶、酒驾等。给乘客或者三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人或者醉酒驾驶人。但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受害方仍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待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综上所述,无论合法的“私家车共享”行为发生何种损失,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损失,都将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进行赔付。但如果“私车公用”存在过错,如员工无证驾驶、酒驾等。给乘客或者三人造成损失,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更多信息请关注。在线为你解答。2.对驾驶员醉酒事故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1.立法精神和目的: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都是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交强险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社会保障强制性和公共福利强制性。其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造成事故的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分担,以减少受害人的索赔,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受害人应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制度的权益。保险公司强制保险的责任依据不是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而是被保险车辆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和理由说明(一)《交强险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理赔。而且机动车有过错的,保险公司根据民法理论原则进行理赔。就受害人而言,即使受害人本人有过错(故意除外),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理论的举重若轻原则,受害人应当获得请求权。(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本条明确了交通事故对车辆人员、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条件。本条并未规定醉酒或者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可以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上述《交强险条例》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法意图是确定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提前支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重大过错受害人追偿的权利,但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法律免责的权利。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为受害人设定的,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受害人追偿。103010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车辆的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03010第3条和第21条第1款明确提出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概念。它们是并列的,但不互相覆盖。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该包括人身伤害。《条例》第二十二条仅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如果任意将解释扩大到人身伤亡不承担责任的地步,似乎是为了部门或行业的利益,故意做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受害方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司机醉酒事故并不是保险公司不承担人身伤亡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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