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次事故负责: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负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2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身故伤残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元;未投保的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以下赔偿限额内,每次事故赔付3360(1)身故、残疾赔偿限额为110000。(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未投保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