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赔偿限额按同比例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000元提高到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保持100元不变。法律依据:《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赔偿限额,将交强险总赔偿限额由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赔偿限额按同比例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000元提高到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保持100元不变。2什么是强制保险伤残赔偿标准的法理分析:强制保险伤残赔偿标准:1。医疗费、抢救费等。均由发票根据实际医疗费用确定。2.运输费用按照当事人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计算,凭凭据支付。3.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计算,凭凭据支付。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