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的法律分析:1 .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 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 20年。(2)受害人年龄在60至74周岁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 [20年-(死者实际年龄-60周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 [20年-(死者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 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5年。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372元2。3.被赡养人生活费(1)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金额=2866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赡养人实际年龄)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金额=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16108元(18-被赡养人实际年龄)对被赡养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数。(2)18-60周岁(无行为能力)的城镇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661元20年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金额=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16108元20年对被赡养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数。(3)60周岁至74周岁城镇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661元[20年-(被赡养人实际年龄-60周岁)] 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金额=16108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被赡养人实际年龄-60周岁)] 有赡养义务的人数。(4)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661元5年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金额=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16108元5年有赡养义务的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施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的施救和丧葬费用的
2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如下: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3.住宿费:异地就医、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残疾或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丧葬等事项的费用。总公司一般人员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4.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5.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6.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确定。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8.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9.鉴定费:根据患者康复后的身体状况,在终止治疗后进行伤残鉴定。10.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11.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收费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应对费用标准。12.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1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无行为能力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