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中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103010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方面都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补偿项目中增加了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代替“伤残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 (1)条。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3360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二)伤残受害人赔偿项目除第一项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交通事故一般赔偿标准1。医疗费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为进行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103010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器官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103010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别补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实行标准化补偿标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具有固定体征、残留功能障碍或治疗后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的费用”。固定赔偿不考虑特定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异,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2.误工费的补偿标准误工费是指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从受伤到完全恢复(即误工)期间所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用。103010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和残疾继续失去工作,损失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003010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误工费。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固定收入一方的误工费损失最高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003010没有为损失的时间设置最大限度。其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对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他们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和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来确定。被害人实际护理期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5-10年的护理费用。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用,多支出的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受害人根据法院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多出来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索要。4.交通费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为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103010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员就医或者转院的实际费用计算。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普通公交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要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要以官方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如果没有,则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5.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住院期间或死亡受害人生前需要补助的费用。103010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前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治疗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住宿费用。住院补贴,补贴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6.营养费补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的代谢变化,不能通过日常饮用来消耗。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二)受害人受伤、残疾的赔偿标准除第一项外,受害人受伤、残疾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1.伤残赔偿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被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受害人自主决定之日起计算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将减少1岁;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1)残疾赔偿性质的确定伤残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了伤残赔偿的性质是指因伤残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生活来源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否定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伤残赔偿性质的认定[2001]7号。(2)确定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后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治疗残疾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可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等级为一级,最轻等级为十级。自理障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3)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是“多阶”。不同的主管部门对不同的残疾人制定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伤残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A.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下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B.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上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岁-增龄);C.残疾赔偿金(75岁以上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当然,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实际收入未因残疾而减少,或者残疾程度较低但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2.残疾辅助器具补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由受伤和残疾受害者购买和准备的自助器具,以补偿其受到创伤的身体和器官功能,帮助他们照顾自己或从事生产劳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通用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伤害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遍适用性”是确定合理费用时的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1)是“普通”,即准备的辅助装置要排除豪华和奢侈,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质。(2)是“适用”,适用性有两个测试标准:A.真正能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b.满足“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如何确定编制机构?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和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门机构,可以从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实践中,法院一般应根据民政部门假肢、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补偿费用。超过辅助器具费固定支付期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5-10年。3.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标准过去,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补偿标准是生活补贴或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前者每月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每月只有两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这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性。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1岁;75岁以上的算5岁。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计算到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具体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周岁);(2)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残疾等级(一级100%,十一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3)受抚养人生活费(60岁以上)=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岁-增长年龄);(4)受抚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康复费用要有相关证据,比如医药费账单。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三)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丧失赡养”的立场,而是以“丧失继承权”来解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根据这一新的定位,死亡赔偿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而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1岁,减少1岁;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20周岁-增龄);(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5年。3.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标准过去,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补偿标准是生活补贴或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前者每月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每月只有两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这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性。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1岁;75岁以上的算5岁。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计算到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具体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周岁);(2)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残疾等级(一级100%,十一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3)受抚养人生活费(60岁以上)=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岁-增长年龄);(4)受抚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4.丧葬费补偿标准丧葬费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额为六个月。如果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无论受害者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有何不同。,与他生前是否居住在城镇或乡村,在谈到丧葬费用的支付标准时,没有区别,而应当适用同一标准来确定。2最新酒后驾车处罚规定醉驾作为一种违反交通违法的驾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为了有效整治这一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那么,酒后驾车的最新处罚是什么?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所称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对查获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采血过程应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和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血前再次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视为醉酒。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实行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八种酒驾要严惩。(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