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有效地写交通违法复议书?很多人扣分,交罚款,然后认命。事实上,如果我们和交警讲道理,还是可以取消违章记录,免于记分和罚款的,而这个“合理”的过程叫做“行政复议”。那么交通违法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呢?如何有效地写交通违法复议书?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首先必须注意,交通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原处罚。您需要先缴纳到期罚款,复议成功后会返还给您。逾期不缴纳的,收取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每日收取罚款数额的3%。二。交通违法复议书怎么写?有效申请人:袁xx,男,20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x13,xx市xx县办公室人。地址:xx县关xx路金融大厦1105室。电话:1350x25。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第33102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及事实和理由:20xx年7月25日11时43分,申请人袁xx到xx小学接孩子。由于xx路xx小学路段及附近的xx东路、XX路没有停车位,申请人不得不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选择路边临时等候。期间车没有熄火,申请人一直在车里。11点45分,他申请下车去接孩子。不到一分钟,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以“违章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由,拍照并贴出说明。11点46分,申请人回到车上时,辅警正准备离开。申请人提出特殊位置、临时停车、人不离开现场、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要求说明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辅警说010。20xx年9月13日上午9时,申请人到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窗口接受处罚,并提出位置特殊、临时停车、人不离开现场、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抗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这个窗口的经理说只负责开罚单,不接受答辩和解释,让申请人去找领导。申请人几经周折来到市区中队找到值班领导,向其说明情况,提出如果车辆在特殊路段短时间停车,人没有离开现场,也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不要罚款150元。教导员说只要司机在拍照时停在禁停路段,不在车上就罚款150元,拒绝接受说法。申请人还要求说明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领导立即进行了多次电话询问,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申请人等了十多分钟,再次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教育自己,减少再次违法。领导恼羞成怒,说:“你来办公室要求警察说明原因才9点多。一切都取决于你吗?我又不是没见过像你这样的人。如果你不接受,就告诉它!”申请人没有办法,只能去窗口接受处罚。窗口的女经理让应聘者签字。申请人提出让交警出示执法证件,先签字。他被告知经理没有执法证,让申请人先签字。交警的签名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33102xx488142)存在执法人员不合格、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且明显不当等严重问题。违反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处罚决定书盖有中队长朱军(男)的印章,但实际上从贴罚单到作出处罚决定,都是辅警负责。朱队长不在场。当申请人要求相关执法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时,对方未能向申请人出示身份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处罚人于20XX年7月25日11时46分在xx路段实施不按规定停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表述不清:一是违法时间不清,停车是一种连续状态,应当表述为时间段而不是时间点;二是违法地点不清。xx路段很长,横穿整个xx市,有禁止停车路段,也有禁止停车路段。3.认定违法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只是临时停车,人没有离开现场,可以随时离开,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交通,所以不是“不按规定停车会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停车和临时停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细则均未规定停车和临时停车的含义。按照一般的理解,应该以时间长短和司机对车的控制来区分。人们可以在现场随时离开的短期停车场应该是临时停车场。4.主要证据不足。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只是申请人车辆于20XX年7月25日11时46分停放在xx小学路的证据。这个证据只能显示相机快门打开后不到一秒钟内车辆的状态,不能真实反映事实。车辆违法停车是一个连续的状态,要有一定时间段的视频来证明。你至少要拍两次照片,显示某段时间的停车状态。当你拍下第一张照片时,你会被通知立即离开。当你拍第二张照片时,你将受到惩罚。5.法律适用错误。理由有三: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作出了处罚错误。《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其适用的前提是该行为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罚。根据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罚违法停车或者违法临时停车行为需要两个前提条件,即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现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影响”的意义明显大于“妨碍”。本案中,申请人当时在现场,没有拒绝立即离开,也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故不应。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时应一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不能直接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决定;第三,本案可以认定驾驶人,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罚。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作出处罚决定。6.处罚程序违法。103010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的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当场作出。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生在20xx年7月25日,违法地点为xx小学路,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9月13日,在市内中队窗口。显然,处罚决定不是当场作出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没有立案,也没有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没有制作询问笔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对案件进行审查,没有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7.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即使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原因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执法目的不明。xx路小学位于xx的商业中心,附近有县政府、xx小学、虞城中学、城关一中、xx商城、中心菜市场等,而附近的xx路、诸城东路、裕兴路根据道路交通法规没有配套的停车位(车库)或停车场。交警部门的警力大部分用于抄罚单,没有努力维护重要路段的现场秩序。处罚与教育不结合。不考虑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处罚决定,有被罚款的嫌疑,背离了交通行政处罚教育违法者、维护交通法律秩序的初衷;第二,重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法停车、临时停车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临时停车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存在明显的加重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处50元罚款,但不得处150元罚款。三是执法随意,处罚明显不公。横向和纵向比较,执法不够公平公正。从横向来看,11: 46是xx小学放学的时间。有很多人临时停车去接孩子,大部分都没有受到处罚。据小道消息,在特定时间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显然有失公允。从纵向来看,在过去五年中,申请人几乎每天四次在同一时间在同一路段开车接送孩子。申请人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门的辛苦和不易,没有时间和精力为了几百元的罚款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只能提起行政复议。综上,请求被申请人撤销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3310x8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致xx县人民政府申请人:20XX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