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法》规定,航空运输在现代运输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它耗时短。但在运输货物的过错中,难免会有损害,航空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边肖总结了相关知识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时发生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因民用航空器上的事故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造成旅客个人物品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件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携带的物品。如果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件而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3)战争或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托运行李和货物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任何地点处于承运人控制之下的整个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和内陆运输;但是,这种陆运、海运和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转运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被视为空运期间发生的损失。第一百二十六条航空运输中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损失的过错程度,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人就旅客的伤亡提出赔偿请求时,承运人证明该伤亡是由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也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损失的过错程度,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于索赔人或者代理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损失的过错程度,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或者旅客托运人在目的地就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利益作出特别声明,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承运人应当在声明的金额内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利益的除外;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责任限制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与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二)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或者旅客托运人在目的地就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利益作出特别声明,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承运人应当在声明的金额内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利益的除外。如果托运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托运行李或货物中的任何物品被毁坏、丢失、损坏或延误,用于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一件或多件行李的总重量;但是,如果同一张行李票或同一份航空货运单中所列的其他包裹的价值因托运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托运行李或货物中的任何物品的毁坏、丢失、损坏或延误而受到影响,则在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也应考虑这些包裹的总重量年龄。(三)每名旅客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第一百三十条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无效;但是,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第131条。无论依据是什么,有关航空运输损失的诉讼只能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并不影响谁有权提起诉讼及其各自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二条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有作为或者没有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是在受雇和代理范围内行事的。第一百三十三条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自己是在受雇和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适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责任限额。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旅客或者收货人接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并且没有提出异议,是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符合运输单证的初步证据。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的遗失,最迟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如有遗失,最迟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延误的,最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在运输证明上写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除承运人的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应当到达目的地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数个航空承运人办理连续运输的,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各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按照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成为运输合同的缔约一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确约定由第一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的以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在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对灭失、损坏或者延误发生地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坠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如果损害不是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结果,或者根据国家有关空中交通规则,损害只是由民用航空器在空中经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前款所称飞行中,是指民用航空器使用动力实际起飞至着陆行程结束的期间;就比空气轻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从离开地面到再次着陆的时间。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经营人承担。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授予他人。如果我保留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我仍将被视为运营人。在受雇或者代理期间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的雇员和代理人,无论是否在其受雇或者代理的范围内行事,均视为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所有人视为经营人,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所有人在确定其责任的诉讼中证明经营者是他人,并在法定程序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第一百五十九条未经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人同意,使用民用航空器,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航行控制人除证明其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该使用外,还应当与该方法的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条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暴乱的直接结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国家机关依法剥夺民用航空器使用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部分造成的,应当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因受害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授权范围的,不免除或者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一人因他人死亡或者受伤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时,损害是因他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适用前款规定。边肖提醒您,如果两架或多架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相互碰撞或干扰,造成本法第15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或者两架或多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