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问题
骆守喜
福特
林肯
好评
5.0
服务客户
2207
从业时长
13.57年
技师骆守喜,专业等级金牌技师,从业时间13.57年,累计服务用户2207,好评率5.0,我擅长维修福特、林肯
1对非法交强险的处罚第三十六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解说】本条是对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针对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单位。这类实体的特点是不具备从事保险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却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比如以证券业务为主的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赋予这些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两大类,即行为和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批准,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是单人或个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首要条件。该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有明确禁止。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同时,该规定经保监会批准,实质上确立了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制度监管。制度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责任来保证。对于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只有给予相应的处罚,才能维护所有有资格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说明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前,有必要说明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关系;二是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关系;第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取缔非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活动。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违法业务,不仅指主体的违法行为,还包括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主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违法的,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主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规定非法经营更是违法的。不应该出现违法主体不具备主体资格,不知道如何处罚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现象,就像知道如何处罚有驾驶证的司机的酒驾行为,却不知道如何处罚一样
根据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第402号令,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需要经保监会批准。未经保监会批准,即表示未取得此类行政许可,未取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资格或资质。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擅自独立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其行为仍然是违法的。为什么?其主体是非法的,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资质。所以,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含义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前者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后者从违法主体相应的行为事实中界定。
继续阅读
小程序阅读全文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