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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现在交通事故案例太多了。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不在少数,交通事故发生后会涉及民事责任。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2018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边肖将回答你的问题。一、2018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概要:2013年5月29日,王佳锁驾驶的小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使郝某与王毅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毅受伤。根据交通部门的说法,王佳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之后,王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佳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判决理由:法院认为,王佳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责,郝某、王毅无责任。对于王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王佳驾驶的机动车的保险人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郝某驾驶的机动车的保险人B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毅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与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12.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根据中国律师司法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残疾而继续缺勤,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情况确定。4.t
(看病、转诊、购买费用、购买辅助器具、参加葬礼)5。住宿费:异地就医、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残疾或死亡亲属交通事故处理、丧葬事宜等。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6。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如果被害人确实需要去外地治疗,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住院津贴=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广西2011年的标准是每人每天40元。7.营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确定。8.鉴定费(1)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人身伤残。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同程度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伤残鉴定是根据治疗终止后,当事人康复后的身体状况。(2)伤残鉴定等级主要以交警指定的鉴定医院的检查报告为依据。恢复后的情况你也没说,不好给你建议。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指定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评定和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受伤方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如果受害方不申请,则视为一般伤害。受伤人员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受伤人员在15日内未申请伤残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伤残器具费的权利。申请期后提出的申请无效,即医疗终结15日后提出的申请无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是:一是医院证明;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受伤人员符合两个及以上伤残等级的,以伤残程度较重的等级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但应单独说明各地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一方,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并将重新评估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决定。9.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自自身残疾之日起,根据程度计算20年
计算伤残赔偿金有两个标准,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两个标准的赔偿金额相差很大,一般可能达到1.5倍。目前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据被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判断适用哪个标准。城镇户口是按照城镇标准,农村户口要考虑是否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如果能证明,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计算。如果主张以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首先要收集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事实。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也是如此。10.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收费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应对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应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11.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1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赔偿。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被害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所以这部分被赡养人生活费不单独计算。13.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14.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受到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支付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5.律师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权责任法》的通知》(沪高院[2005]21号)规定,在相关赔偿责任成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以主张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
相信你看了以上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2018交通事故赔偿案”的相关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