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申诉我们在平常的驾驶过程中始终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因为驾驶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一不小心就可能酿成悲剧,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死亡。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起诉状吗?让边肖为您带来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一、交通事故的分类1。小事故。是指造成一至二人轻伤,或财产损失,且机动车事故在1000元以内,非机动车事故在200元以内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3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4.非同寻常的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遭受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因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有抢救和治疗)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用。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用。死亡的必要费用。近亲的交通费用。近亲属的住宿费。已故亲人12。因死亡造成的收入损失赔偿。被赡养人的生活费。近亲属精神抚慰金15、财产物质损失赔偿16、维权律师费、班次费等。3.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原告:陆xx,男,年月日出生,19岁,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南宁市xx昌岗路。身份证号:原告:陈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宁市xx路。原告:陆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xx公司退休职工,住南宁市xx路。被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8号:法定代表人:xx被告:周xx,男,31岁,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xxx。索赔: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2903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891720年=178340元;交通费:69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整个案件的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5年10月14日,被告人周xx系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驾驶桂04714号公交车和(原告妻子)驾驶的桂32798号摩托车在南宁市长港路218号路段行驶。2005年11月21日,南宁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第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立旭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后,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左侧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失控倒向车胄的左轮,导致车胄左后轮碾压陈某的死亡事故。原告认为,南宁交警支队二大队作出的第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事故公交车前后轮刹车生效后撞死公交车的痕迹,根据功率守恒定律,可以推算出公交车的保守车速为50km/h,城市无标线双向车道按规定行驶速度为30km/h。被告严重超速行驶。由于被告超速行驶,在被告发现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大巴车左后轮在陈某翻滚拖拽约12米。如果被告以该路段允许的正常速度行驶,即30公里/小时,被告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公共汽车左后轮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