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驾驶驾照过期吗?2013年4月21日,张某建驾驶一辆牌号为“赣HB XX”的小型汽车从丰城市某镇向市区行驶,行至丰福线某路段时,与连骑的助力车(后骑辛某芳)发生碰撞,造成连、辛某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警的说法,张对这起事故负全责。吴某和辛某芳的住院费用分别为35870元和4629元。经司法鉴定,吴某莲花伤残等级为九级。车主为张,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张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2年10月。辛某芳要求张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5368元。保险公司以张某所建驾驶证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异议】张某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属于无证驾驶。证书是有时效的。如果超过期限,证书将失去证明力。失去证明力的证明可以视为无证。因此,持有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的驾驶行为,可以认定为无证驾驶。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证是证明公民驾驶资格的证件。驾照和驾驶资格这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驾驶证到期并不意味着驾驶资格被取消。驾照是形式要件,而驾驶资格是实质要件。[点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2012年9月12日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一年未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理解为,前一条是倡导性要求,后一条是制裁性措施,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规范。根据本案分析,张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2年10月。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他的驾驶证注销时间不早于2013年11月1日,事故发生时间为2013年4月21日。由此可见,事故发生时他的驾驶资格并未被取消,仍应视为有证驾驶,而非无证驾驶。摘自图文网,广州杨有元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