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车辆买卖未过户产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孟帅帅
起亚
现代
好评
4.8
服务客户
4321
从业时长
21.98年
技师孟帅帅,专业等级金牌技师,从业时间21.98年,累计服务用户4321,好评率4.8,我擅长维修起亚、现代
1因车辆未过户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实践中,当事人已通过买卖方式转移交付机动车所有权的,可能会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各种原因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很多。此时,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谁负责?最高法《关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连环购车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明确,原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行既不能控制,也不能受益,故原所有人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车辆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发生。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控制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的,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其他事项变更时,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但车辆属于动产范畴,因此有必要对车辆交易中的所有权转移进行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依照约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还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交付买卖标的物有以下几种方式:3360 (1)标的物为动产的,动产占有的转移为交付。(2)不动产等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特定手续的,应当在办理完特定手续后过户。(3)当事人约定但不违法的其他方式。其中,登记作为交付标的物的具体要求应由法律明确规定。那么,在未登记车辆销售的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应该如何认定?我认为应该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首先,车辆本质上是动产。根据动产买卖合同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交付时转移占有应视为所有权转移。第二,法律没有规定登记过户是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需要办理变更所有人、车辆登记等登记手续,但只是行政登记手续,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将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责任转移。在车辆未经登记过户给车主的情况下,车主实际上对机动车具有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商业利益也属于车主,这与风险责任转移是一致的。对于注册车主来说,车辆的交付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和运营收益,也就没有了管理的可能。根据我国《担保法》、《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以民航设备、船舶、机动车为标的的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一般采取“登记对抗”的方式,即登记不是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本质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次交易的情况下,未登记的交易不能对抗通过登记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所以,并不是说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没有意义。但交通事故造成买卖车辆损坏的,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同
原所有人与车辆购买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要求原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也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确定其民事权利和责任的重要司法原则。司法部门要以公正合理的理念来裁判案件。车辆在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出售,买受人实际上对机动车具有支配地位,可见其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营收益也归买方所有,与风险责任转移相一致。买方作为实际所有人,实际拥有和使用车辆,买方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一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至于原车主,虽然是注册车主,但对车辆交付后的运行已经失去了控制和兴趣。车辆实际上已经离开了他的控制范围,不存在管理的可能。机动车在买受人占有期间,原所有人不应承担任何风险。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控制车辆的原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控制车辆的买受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交通事故发生在直接满足买受人某种需求或者让买受人获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买方享有这些权利,自然就应该承担义务。其次,法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有机统一和一致的。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机动车未经所有权转移而转卖的,机动车交付给买方后,原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买方将有权实际控制车辆的运行并获得经营收益,而原所有人不再能从机动车中获得任何利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享有权利的买受人自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原车主则不应当承担这一义务。坚持这一点,不仅有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通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背道而驰,必然导致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交易的稳定,危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原车主对交通事故没有过错,真正有过错的是车辆的经营者,也就是购买者。原所有人虽然是名义所有人,但这种身份与损害结果无关,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2车辆未过户的事故风险谁来承担?1.车辆不过户的事故风险谁来承担?103010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方式转让或者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机动车属于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基于该原则
至于原车主,虽然是注册车主,但是车的交付已经失去了控制和运营收益,车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他的控制。因此,如果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但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如何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车辆已过户,但车辆过户未完成。此时,车辆的交易尚未完成。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事故,除非原所有人有过错,受让人应当承担驾驶机动车时的事故责任。通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方支付赔偿金。如果原车主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继续阅读
小程序阅读全文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