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1次扣3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人数20%的;(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四)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拖带汽车、事故车的;(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六)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照高速公路规定行驶的;(七)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八)不按规定超车的;(九)不按规定让行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发生车辆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警示标志的;(十二)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不足50%的;(十三)逆向行驶的;(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交通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交通违章满2分扣3分。其中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人数20%的;(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四)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拖带汽车、事故车的;(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六)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照高速公路规定行驶的;(七)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八)不按规定超车的;(九)不按规定让行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发生车辆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警示标志的;(十二)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不足50%的;(十三)逆向行驶的;(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者,凭机动车驾驶证交回。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年内无累计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