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从司法实践看交强险的问题
冒志伟
别克
雪佛兰
凯迪拉克
好评
4.2
服务客户
5915
从业时长
12.47年
感谢所有支持我的朋友 谢谢你们的信任与支持 我会在汽修的道路上继续努力
1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道路交通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统一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和性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赔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因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践中常被称为“交强险”。与《规定》相配套,中国保监会根据2006年6月19日公布的《规定》第6条和第23条确定了交强险的基本费率和责任限额。根据不同类型的机动车,保监会对费率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范围内责任限额定为6万元,在总责任限额6万元以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按上述限额的20%计算。《规定》明确了强制保险的性质,统一了强制保险的适用原则,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结合司法实践,与以往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明显存在诸多问题,如《条例》确定的分项限额、保监会公布的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等。第一,强制交强险制度的问题。一是保额过低,无法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起到必要的救济作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上限只有6万元,而根据此前各地保险公司的惯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大多为10万元。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比商业保险降低40%。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旦发生车外人员伤亡,抢救费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对于6万元的责任限额而言数额巨大。尤其是医疗费用的增加,使伤者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即使按照以前商业保险10万元的责任限额,医疗费用也经常超过责任限额。如果伤亡人数超过两人,6万元就更显得捉襟见肘,对灾民起不到必要的救济作用。虽然《条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但救助基金尚未设立。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旦超过责任限额,受害人的损失将很难得到保障。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和宗旨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救治伤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而保监会确定的6万元赔偿责任限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显然不能满足受害人的需求,难以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起到必要的救济作用。2.保险费率过高,违反了《条例》规定的不盈不亏原则。在保监会统一了最高赔偿限额6万元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辆规定了不同的保险费率。比如家庭用六辆车,1050元,商业租赁六辆车,1800元,最高的油罐车、燃气罐车、液体罐车、冷藏车,6040元。比如家庭用车6辆以下的,在各家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后,以前商业险的费率只有1100元到1200元左右。与它的liabil相比
另外,交强险的强制性质决定了投保人必须缴纳规定的保费,从而排除了投保人根据保额自愿缴纳不同保费的可能。因此,交强险过高的费率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负担。3.分项限额设置不合理,补偿标准机械僵化。强制保险6万元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而原来的商业保险在最高责任限额内是不按项目划分的。《规定》将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机械地规定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并授权保监会对每个赔偿项目作出责任限额。也就是说,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只能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责任限额。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内,一项费用的赔偿低于规定限额,而另一项费用因超过规定限额而不予赔偿。因此,即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超过6万元,从交通意外险获得的赔偿也小于6万元的责任限额,这无疑使受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