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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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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二审书面诉讼程序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但由于部分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一审判决可能当事人不能接受,所以会进行二审。在二审中,答辩状的撰写非常重要。下面就让边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二审书面答辩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看看吧。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身份证号371326。被申请人:韩肖某,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新安县李村镇花沟村南中组,身份证号宋某某,男。被申请人:韩某某,女,201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被申请人特提出以下意见:1。王某某是被告陈某某雇佣的驾驶员,雇主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2.王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被告人陈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第1055号判决书第十页认定陈先东负事故责任,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与河南省公安厅公路交警总队第五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龚玉高交知(开)字[2013]第20132041号)不符,相互矛盾,主次责任颠倒,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请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民580号和(2014)费民1184号民事判决分别以费民20132041号道路交通事故为依据,其他被告民事赔偿各承担20%。现请求你院支持上述判决内容,依法改判或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55. 5号判决书第10页认定的原审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但被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新安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变更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次责任,致使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你院依法撤销或改判。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子楚第1055号判决书部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你院撤销新安县一审判决或变更被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被申请人:王某某,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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