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交通事故逃逸的最后期限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必须冷静下来,为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赢得医疗时间。但也有人怕担责任,自己开车走了,这种情况交警要处理多久?下面小编就来解答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时限问题。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期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警一般要在肇事逃逸后三个月内结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复验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扣留的物品。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在扣押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第五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对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日期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调解结论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事时间结束之日起算;(二)造成人身伤害的,从治疗结束时算起;(三)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四)造成财产损失的
赔偿责任应当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但道路交通事故是因驾驶人违章驾驶造成的。因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和驾驶人的主观过错,规定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除此处罚外,根据实际情况还有其他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坏、移动、改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已构成交通肇事罪。(1)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交通事故报案时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未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实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实不能证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规定交通事故报警没有时限,但建议尽快报警。时间长了会影响案件调查,交警部门也不一定会受理。平时我们开车一定要注意交通法规,注意文明驾驶,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生命宝贵。如果发生不幸的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就医。这起交通事故可能双方都有责任。不要因为害怕而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