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法理分析: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伤害,外人无法衡量。一般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是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的。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在类似的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确定。1.侵权造成的后果要考虑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对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是否有影响,影响的程度。如果影响比较严重,赔偿金额应该比较高。还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和伤残等级评估损害程度。级别越高,赔偿金额越高。反之,赔偿金额低。如果存在孕妇植物人状态、瘫痪、死胎等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作为特例考虑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人的手段、场合、行为应考虑侵权的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侵权人的认知态度和对恢复受害人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盈利情况、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3.最高赔偿限额的因素。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主张赔偿金额不能太高,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上诉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案件中,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提出的赔偿金额不应超过此限额。没有限额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判决的交通事故伤害、伤害情节、精神赔偿数额作为上限标准,进行自我比较,逐步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4.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推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一个考虑因素。5.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对贫困地区精神损害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可以起到惩罚和教育加害人的作用;而在经济发达地区,要发挥上述作用,需要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金额。所以被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也要考虑因素。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或者法人,赔偿支付能力以及判决后执行的可能性。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机动车所有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额和赔偿金额都有赔付标准。目前我国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也有“交通事故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在理赔时也可以作为参考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治疗、康复等合理费用
诉讼前对财产进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起诉讼。2.准备民事诉状和证据。按照被告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需要申请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也可以同时以申请书的形式向立案庭提交。4.提交申诉书和相关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5,从而进入庭审前的准备阶段。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进行调查取证,并增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6.审判阶段。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交通事故律师,宣布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开庭后,由书记员了解法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进入第一法庭调查阶段,由当事人或交通事故律师进行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与对方争执不下。审判长征求各方意见,庭审阶段结束。7.进入判决裁定阶段,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提起上诉,提交上诉请求书,然后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判决生效。8.是交通事故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机动车